
北京私家侦探:调查取证的对象及方式
(一)向委托人调查收集证据。一方面,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委托人一般都会有所保留,所以应当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此过程中,应当有会谈记录,会谈结束由委托人签名。另一方面,律师应当坚定提供法律服务的立场,不作过度的承诺。
(二)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向证人调查收集,要具备合法性要件。不与证人套近乎,不为办案和证人说假话。会见证人时,须要求证人出示身份证件;证人在向律师表述案件情况时,律师须从法律上帮助证人厘清法律关系。如果是单位证明,形式上合法性表现为:单位负责人须在证言上签字,因为仅盖章的情况一般被认定为无效。
(三)向对方当事人和国家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既可以向当事人调查收集,也可以利用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以己之矛,攻其之盾。向国家机关调查收集要注意,国家机关确立了律师调查令后,人民法院才为律师签发调查令。
(四)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收集要注意的是:如果代理人担任二审代理,调取一审的庭审记录对二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也许有微妙的作用。
(五)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调查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律师在客观上无法调查收集,律师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六)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首先,所谓专业调查机构,绝不是指非法的社会组织,例如调查事务所、私家侦探。应当明确的是:此类组织得来的证据不合法。其次,当事人之间的录音、法官在办公室的讲话录音,具有合法性。
以家暴案件举证为例: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理论确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应同样遵循这一举证规则,但在具体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时,应从家庭暴力的特点与规律出发。从审判实务情况来看,受害人证明家庭暴力,一般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受害人的陈述;
2.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3.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4.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评估报告;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6.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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